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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512号

刘斌与王水胜、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斌,王水胜,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王水胜。被执行人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何卫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向被执行人王水胜、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水胜、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水胜已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怀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