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281号
原告:杨月琴。
委托代理人:陈乾,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顺芹。
委托代理人:张志星,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月琴与被告金顺芹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返还人民币20000元,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月琴负担。
审 判 员 秦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牟奕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