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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011号

张传安与胡大鹏、陶成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传安,胡大鹏,陶成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011号

原告:张传安,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韩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大鹏,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陶成香,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安诉被告胡大鹏、陶成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安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隗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