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011号
原告:张传安,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韩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大鹏,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陶成香,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安诉被告胡大鹏、陶成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安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隗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