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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518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谭天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谭天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65-2。负责人陈开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谭天清,男,汉族,1971年4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谭天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谭天清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万法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宏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