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香,女,汉族,职业个体户,现住肇州镇。被执行人高铁环,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地肇州镇。被执行人宋海涛,男,汉族,职业个体户,现住址肇州镇。申请执行人王振香与被执行人高铁环、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铁环、宋海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饲料款3596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铁环、宋海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人2596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6.825的2倍计算至全部给付时止。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尚在履行中,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621执3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