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兰鳌路902-8号。负责人孙秀萍,主任。被执行人孙允江。被执行人周娜娜。被执行人周积友。被执行人周希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孙允江、周娜娜、周积友、周希娟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47891.15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即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刁振华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