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7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姚渭炎,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再审申请人姚渭炎因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行终1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渭炎申请再审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行终108号行政裁定错误。请求:1.人民法院确认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的(穗)花公刑(技法)鉴〔2007〕第206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是违法的,并追究法医的法律责任;2.人民法院确认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城东派出所2007年对再审申请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的程序是违法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要求确认违法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活动,不属于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裁定错误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姚渭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伟明
代理
审判员 刘德敏
代理
审判员 罗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