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初1737号原告徐红彬,住定州市。被告孙占英,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彬与被告孙占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彬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秋景
审 判 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昕 来自
徐红彬与孙占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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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初1737号原告徐红彬,住定州市。被告孙占英,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彬与被告孙占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彬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秋景
审 判 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