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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财保291号

农行滕州市支行与山东依莱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来美,高祥瑜,娄立强,刘会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291号

申请人(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代表人:王玉栋,该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娄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东,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娄来美,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滕州市。

被

申请人:高祥瑜,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

申请人:娄立强,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滕州市。

被

申请人:刘会会,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来美、高祥瑜、娄立强、刘会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阻碍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可能,申请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来美、高祥瑜、娄立强、刘会会的财产2200万元。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自愿以其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资信证明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质押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碳化硅微粉(成品、F1500等型号)1900吨、碳化硅微粉(半成品)800吨、绿色碳化硅(原料块硅)500吨,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依莱特硅业有限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来美、高祥瑜、娄立强、刘会会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债权、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共计2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