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628号
原告:刘连柱,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刘冬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柱与被告刘冬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连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连柱负担525元,其余525元退还给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董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