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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628号

刘连柱与刘冬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连柱,刘冬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628号

原告:刘连柱,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刘冬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柱与被告刘冬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连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连柱负担525元,其余525元退还给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董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