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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2069号

王锦龙与何钱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锦龙,何钱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2069号

原告:王锦龙,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甘肃省通渭县马营镇,身份证号码6224241982********。

被告:何钱堆,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王锦龙与被告何钱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王锦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王锦龙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王锦龙负担。

审 判 长 白 央 啦

审 判 员 边巴卓玛

人民陪审员 扎西次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德  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