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2069号
原告:王锦龙,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甘肃省通渭县马营镇,身份证号码6224241982********。
被告:何钱堆,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王锦龙与被告何钱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王锦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王锦龙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王锦龙负担。
审 判 长 白 央 啦
审 判 员 边巴卓玛
人民陪审员 扎西次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德 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