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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784号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784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29.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田晓林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人民陪审员  陈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