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398号之一
原告:范宝荣。
委托代理人:胡新贵,灵璧县虞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平。
被告:李光臣。
委托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吴成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开振,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皖1323财保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王平驾驶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查封,现原告范宝荣已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王平所有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范宝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尹集分理处账号1648内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屠光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