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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398号之一

范宝荣与王平、李光臣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宝荣,王平,李光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398号之一

原告:范宝荣。

委托代理人:胡新贵,灵璧县虞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平。

被告:李光臣。

委托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吴成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开振,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皖1323财保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王平驾驶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查封,现原告范宝荣已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王平所有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范宝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尹集分理处账号1648内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屠光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