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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执51-3号

韦炳仁、韦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炳仁,韦丽红,潘世东,韦世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韦炳仁,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丽红,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马山县白山镇合群村内卜屯**号,现住马山县。被执行人潘世东,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世强,男,1989年4月4日出生,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韦炳仁与被执行人韦丽红、潘世东、韦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丽红、潘世东、韦世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炳仁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韦丽红除有银行账户存款11800元,且已经冻结并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外,其余均没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丽红、潘世东、韦世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炳仁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丽红、潘世东、韦世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炳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茂善

审判员  覃明裕

审判员  覃 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枝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