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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37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山东安兴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张丁友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山东安兴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张丁友,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魏传平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地址:临邑县城永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德胜,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安兴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丁友,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张丁友,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传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魏传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经被执行人山东安兴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及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凤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