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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594号

原告张小明与被告寇文俊、万旖旎、严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小明,寇文俊,万旖旎,严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张小明,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出租车驾驶员,住格尔木市光明路1-1号,身份证号622722197612200616。委托代理人姜国栋,男,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格尔木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住格尔木市中山路9号楼2单元251室,身份证号632801196703240016。被告寇文俊,男,1993年2月24日生,汉族,青海省乐都县人,驾驶员,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32123199302241193。被告万旖旎,女,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人,职业和住址不详,身份证号231121199105260186。被告严晓辉,女,1993年3月3日生,汉族,青海省乐都县人,青海盐湖集团综开公司职工,住格尔木市柴达木路青海盐湖集团综开公司43号,身份证号632123199303039149。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明与被告寇文俊、万旖旎、严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明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陈 贞

审判员 吕 玮

审判员 王爱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