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378号
原告:任某,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钱某,女,汉族,1986年3月4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卢威,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