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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378号

任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378号

原告:任某,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钱某,女,汉族,1986年3月4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卢威,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