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8-1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建刚,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寨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彦辉,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规定:
一、李彦辉归还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于领取调解书之日偿还本金2500元;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自2015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1500元,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二、借款利息5445.48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1日)及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于借款本金全部清结后30日内由李彦辉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93元,由李彦辉负担。现权利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彦辉给付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元和2015年9月25日前偿还的本金15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593元,共计执行标的7093元。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彦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于当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6500元、案件受理费593元,共计7093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后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彦辉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3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彦辉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3240元至千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