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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刑初176号

贺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4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丽红、萨日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9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蒙K10F**灰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希望路清莲阁足浴店门前处的道路上由西向东倒车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140mg/100ml。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贺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现场笔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交通违法车辆停放通知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李沁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明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肇事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道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