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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488号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瑞泰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瑞泰车业有限公司,宁波达港汽车有限公司,潘焯其,陈建杰,卢建平,张大利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48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5672-0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瑞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7824788-0

法定代表人:潘焯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达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组织机构代码:55799346-8

法定代表人:贾正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潘焯其,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瑞泰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建杰,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瑞泰车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卢建平,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张大利,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179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瑞泰车业有限公司、宁波达港汽车有限公司、潘焯其、陈建杰、卢建平、张大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2723787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744元、执行费29637.87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4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旭强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李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