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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申8号

徐琴与张玉碧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琴,张玉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琴,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玉碧,女,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再审申请人徐琴与被申请人张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垫江县人民法院(2015)垫法民初字第04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徐琴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徐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琴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宏

审判员 金 玲

审判员 蒋 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