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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李钢建被执行人李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1978年2月2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1983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友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