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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初117号

李辉景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辉景,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117号原告李辉景,男,1970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树平,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雪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英瑜,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李辉景与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洁担任

审判长,法官刘慧、耿瑗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李辉景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辉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景撤回对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八元,由原告李辉景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常洁

代理

审判员  刘慧

代理

审判员  耿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