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07号
原告:德清国良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车站路98号内。
法定代表人:姚国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唤、姚力微,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柏。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国良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国良钢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国良钢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国良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德清国良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嵇 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