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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515号

高某某诉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515号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范路阳(原告之妻),女,汉族,胜利油田渤海钻井总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毕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驻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

负责人:马洪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增溪,男,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丽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会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