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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2执47号

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茂夏,该公司总经理。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25704.3元、质保金378794.48元,迟延支付履行期间再无利息17233.73元、案件受理费11954元、执行费22617元,共计2056303.51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存款2056303.51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冯剑波

审判员  吴进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