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茂夏,该公司总经理。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25704.3元、质保金378794.48元,迟延支付履行期间再无利息17233.73元、案件受理费11954元、执行费22617元,共计2056303.51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存款2056303.51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冯剑波
审判员 吴进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