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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301号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与张佩君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张佩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301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芷江路118号。负责人赵福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法,该公司科长。被告张佩君,女,汉族,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银达小区***栋*单元2门***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诉被告张佩君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成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