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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773号

驻马店市昶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驻马店市昶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773号原告驻马店市昶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昶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昶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昶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办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昶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永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飘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