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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更1705号

李彦平盗窃、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1705号罪犯李彦平,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06月14日作出(1996)奔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彦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该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以(2004)石刑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与原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以(2005)冀刑一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6月26日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石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0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彦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3次,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彦平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彦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立辉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