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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684号

冯敬亮与李春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敬亮,李春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684号

原告:冯敬亮,农民。

被告:李春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敬亮诉被告李春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敬亮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敬亮撤回对被告李春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冯敬亮负担。

审判员  赵延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竞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