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杨忠礼,男,58岁。申请执行人邸玉芹,女,60岁。申请执行人杨锋,男,37岁。申请执行人杨宇,男,34岁。被执行人杨忠林,男,56岁。杨忠礼、邸玉芹、杨锋、杨宇申请执行杨忠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程序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忠礼、邸玉芹、杨锋、杨宇与被执行人杨忠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杨忠礼、邸玉芹、杨锋、杨宇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