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092号
原告:梁山县潮品会生活家居馆。经营者,冯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峰,农民。
被告:山东网兆商贸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县潮品会生活家居馆诉被告山东网兆商贸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网兆商贸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县潮品会生活家居馆撤回对被告山东网兆商贸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10元,共计135元,由原告梁山县潮品会生活家居馆负担。
审判员 代景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竞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