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1115号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266号。法定代表人黄位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强,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文柳智,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文柳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环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诗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