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付文敏,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执行人陈德坚,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大沙镇。被执行人陈德成,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大沙镇。付文敏与陈德坚、陈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陈德坚、陈德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120000元给付文敏,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12元。因陈德坚、陈德成没有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744元。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经依法向本辖区内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两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但尚未得到回复。本院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其执行情况而申请执行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两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但尚未得到回复。本院在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其执行情况而申请执行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书面《执行情况告知书》。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10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海坚
审判员 刘 祺
审判员 赖其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钰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