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17-7号申请执行人郭金春,男,汉族,住平阴县五岭路南段锦绣园小区3号楼1单元6楼西户,身份证号码370923198708185017被执行人刘广振,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尹逊娜,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郭金春与刘广振、尹逊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08503.28元及利息、诉讼费3420。于2016年5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岭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付言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