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4民初1303号

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乔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303号原告乔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因双方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雅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