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303号原告乔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因双方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雅菲 微信公众号“”
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303号原告乔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因双方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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