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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3099号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陈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099号

原告:刘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宝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