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099号
原告:刘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宝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妍 来源: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099号
原告:刘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宝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