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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岩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玉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岩宰,玉香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岩宰。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玉香章。公民身份证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岩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玉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岩宰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3690元、案件受理费696元、执行费855元,共计652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岩宰与被执行人玉香章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5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琛

审判员 杨润光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