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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特104号

刘晓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刘晓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民特104号申请人刘晓娟,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刘晓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焕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刘焕敏,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刘晓娟述称:其与被申请人刘焕敏系父女关系。201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因病入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院住院治疗,后出现意识不清、瞳孔不等大、四肢无主动运动等症状。现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死等,处于植物人状态,活动不能,一直由申请人照料。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刘焕敏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刘焕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晓娟为刘焕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春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