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民特104号申请人刘晓娟,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刘晓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焕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刘焕敏,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刘晓娟述称:其与被申请人刘焕敏系父女关系。201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因病入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院住院治疗,后出现意识不清、瞳孔不等大、四肢无主动运动等症状。现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死等,处于植物人状态,活动不能,一直由申请人照料。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刘焕敏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刘焕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晓娟为刘焕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春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