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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3110号

王光远与孙守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光远,孙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110号原告王光远,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孙守刚,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远诉被告孙守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孙守刚在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判决的赔偿标的款21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