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110号原告王光远,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孙守刚,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远诉被告孙守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孙守刚在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判决的赔偿标的款21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