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徐娜,女。被执行人王琼,女。被执行人九江市庐山区闵汉乙诀气厂。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徐娜申请王琼、九江市庐山区闵汉乙诀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琼、九江市庐山区闵汉乙诀气厂应支付申请人徐娜案款168870.0元,承担执行费2433.0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6887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琼;九江市庐山区闵汉乙诀气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庐执字第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