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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212号

徐娜、王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娜,王琼,九江市庐山区闵汉乙诀气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徐娜,女。被执行人王琼,女。被执行人九江市庐山区闵汉乙诀气厂。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徐娜申请王琼、九江市庐山区闵汉乙诀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琼、九江市庐山区闵汉乙诀气厂应支付申请人徐娜案款168870.0元,承担执行费2433.0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6887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琼;九江市庐山区闵汉乙诀气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庐执字第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