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财保15号申请人朱文永。被申请人朱怀唐。
申请人朱文永与被申请人朱怀唐因银行卡发生纠纷,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怀唐的银行存款35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1423081900244378334)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怀唐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