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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财保15号

朱文永与朱怀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文永,朱怀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财保15号申请人朱文永。被申请人朱怀唐。

申请人朱文永与被申请人朱怀唐因银行卡发生纠纷,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怀唐的银行存款35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1423081900244378334)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怀唐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