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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民初975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刘恒允、张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刘恒允,张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975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253号。组织机构代码16460087-0。负责人段兴武,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忠英,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姜林,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恒允,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张宜华,女,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被告刘恒允、张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