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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780号

杜某某申请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杜某某申请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州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部分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马文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