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402号原告龙文革。委托代理人陈德斌,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永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6号首席国际1楼。
原告龙文革与被告詹永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修昌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