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刁长明,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北京亨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1-256室。组织机构代码69961XXXX。法定代表人张豹,执行董事。刁长明与北京亨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532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北京亨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刁长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1000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13日、2017年4月1日三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证券登记信息,已查封两辆机动车登记信息(未实际控制车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提交财产申报单。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具体住址。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5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 判 长 李兴红
审 判 员 高海元助理
审判员 王海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赛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