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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1263号

牛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263号原告牛某某,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孔某某,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辽宁省凌源市第六监狱第三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毛天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