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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378号

刘明贵与刘林大、于敦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明贵,刘林大,于敦杰,任红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贵。被执行人刘林大。被执行人于敦杰。被执行人任红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贵与被执行人刘林大、于敦杰、任红娟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10937.37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即商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刁振华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