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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149号

田廷轩与张晶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廷轩,张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1149号原告田廷轩,女,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张晶晶,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廷轩与被告张晶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廷轩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廷轩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廷轩负担。

审判员  宋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