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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明与被执行人王新政、徐建叶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明,王新政,徐建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8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明,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南关东村。被执行人王新政,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膜天公司院内。被执行人徐建叶,男,1982年5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膜天公司院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明与被执行人王新政、徐建叶侵权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玉刚 来源:百度搜索“”